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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试 行)

时间:2013-01-24 来源: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党校的建设,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为培养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和理想信念坚定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服务,坚持为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服务,努力为推动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

    第四条 党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加强学风和校风建设。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要求,针对学校党员管理和积极分子的成长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培养忠诚党和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具有开拓创新、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具有坚定理想信念的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党章》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社会主义法制和思想道德教育,高等教育理论和管理科学等新知识方面的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开展理论研究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第六条 党校有组织、有计划地举办各类培训班。培训主体是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具体为:

    1. 基层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和其他专兼职党务干部培训;

    2. 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

    3. 相关业务干部的专题研讨和专题培训;

    4. 党委交办的其他培训任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党校在党委领导下设立校务委员会,领导和组织党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并条件成熟时,可在院(系)设立分党校,分党校在学校党校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党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八条 党校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和委员组成,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党委副书记或党委组宣部部长兼任,副校长主持学校党校日常工作。

    分党校设校长、副校长,分党校校长由院(系)党总支书记兼任,副校长一般由党总支副书记兼任。分党校由院(系)党总支负责日常教学和管理,辅导员、党支部书记参与具体管理。

    第九条 学校党校与党委组宣部合署办公,配备1-2名干部负责党校的教学管理、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党校和分党校的培训任务:学校党校以培训基层组织党务工作者和入党发展对象为重点;分党校以培训本单位教职工普通党员、学生党员和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为重点,同时开展学生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工作研究。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党校实行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一教材。党校以举办各种形式短期培训班为主。党校各班次的教学内容根据教学计划和培训对象的实际,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适时调整,突出党性教育特点。学校党校根据教学大纲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学习纪律、考试考核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讲授与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科学性、思想性、针对性,使党校教育培训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实效性。

    第十三条 党校建立主要由党委委员、党务干部、副高以上职称思政教师等组成的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师资库。校内培训一般应从党校师资库中聘请教师,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外请党建理论专家。学校党委书记、党员领导干部每学期应为党校上课1-2次。

    第十四条 党校聘请的兼职教师,由党校校长颁发聘书,并按有关规定支付讲课酬金。党校应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兼职教师,并为他们教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支持他们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党校要加强教材建设。党校的基本教材统一由学校党委审定。党校根据教学和形势需要,及时编写补充教材、辅导材料。同时建立“网上党校”,充分发挥校园网在党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党校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强对学员的教育和管理、考察和考核。学员参加党校主体班次培训情况,要装入本人档案。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党校要加强对分党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实行统一教学计划,统一师资,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同时,学校党校每两年对分党校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评选先进分党校和分党校工作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

 

第四章  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学校给予党校必要的经费投入,并列入当年的财务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党校教学、科研、购置图书资料等需要。党校经费由学校党校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为党校提供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依据本条例,制定分党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