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者:珠宝学院发布时间:2024-02-10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不断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发挥学生公寓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始终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指导思想,不断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的管理和引导,提高精神文明建设,丰富校园文化内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建造的学生公寓和以租借等方式安排学生住宿的学生公寓,具有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到校外住宿。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学生公寓管理由学生工作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财务处及各学院依据业务分工、各司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学生住宿管理、宿舍和床位的调配,牵头组织学生公寓外包服务业务招标以及对外包服务的监督管理;后勤保障处负责学生公寓内水电暖等基础设施和常规物品维修;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安防、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财务处负责学生住宿费等有关费用标准的审批及收费管理工作;基建处负责学生公寓建设规划、功能改造;公寓内学生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由学生工作处及各学院统筹负责。

第六条学生公寓自治管理委员会是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的学生自我管理的学生组织,委员由各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和各公寓楼学生代表组成,各公寓楼可设立其分支机构。通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将学生公寓打造成为文明、整洁、舒适、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一节服务管理

第七条学校应按照《全国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创建指导标准(试行)》(中后协〔2016〕7号)精神,不断加强学生公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积极创建标准化学生公寓。

第八条学生公寓楼应设置管理员值班室,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负责各公寓楼的住宿人员管理、公共部分卫生清洁、宿舍卫生检查、设施报修、用电安全管理等。并自觉接受公寓内师生监督。

第九条公寓管理人员应按照学校作业标准,定期开展本楼宇巡查、公共区域卫生检查和宿舍内务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

第十条公寓管理人员应建立住宿人员档案,作为公寓检查床位和出入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学生入住时,需提交本人免冠近照1张。

第十一条公寓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设值班人员,工作人员有权检查进出宿舍楼人员的证件。来访客人在管理员值班登记,交验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原则上异性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工作人员除外)。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搬出的电脑等大件贵重物品应严格执行物品出入登记制度,须到管理员值班室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学生公寓严禁小商贩(外卖派送员)等人员擅自进入公寓楼内,非本楼住宿学生(除工作人员外)不得擅自进入,公寓内严禁学生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公寓管理人员按实际住宿人数配发钥匙,另存备用钥匙应急。严禁学生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遇特殊情况需借用备用钥匙时,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管理员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节住宿与退宿

第十五条住宿人员经所在单位和学生工作处同意并签订住宿承诺书后,到指定的宿舍、床位住宿。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新生住宿计划及实际房源情况划分各学院住宿区域,由各学院具体分配学生床位。

第十七条因复学、降级等学籍变动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学生宿舍的,学生工作处根据房源情况重新签订住宿协议,办理住宿手续。休学、保留学籍等离校学生原则上不保留床位。

第十八条因学籍变动、转学、休学等原因需中途退宿的,须持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九条毕业离校、学籍变动等情况,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如逾期拒不搬离原宿舍者,由相关学院协同保卫处予以清退处理。

第二十条住宿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规定,按照学校安排床位入住,不得私自调换床位及宿舍。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换床位或宿舍的,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与学生工作处审批后,方可调换。不得转借、出租宿舍内床位,不得留宿异性或外来人员。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学校房源的充分有效利用,住宿人员须配合学校整体住宿规划,服从学校进行住宿调整与房间合并。

第二十二条 学生离校(含毕业、退学、转学等)必须在接到学院通知后3天内到公寓科办理退宿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时间滞留在公寓内。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可在学校作出维持原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后再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住宿人员因退学、转学、休学、出国时须办理退宿手续,由财务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复学时持复学审批手续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第二十四条住宿人员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在具体通知期限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原宿舍,否则宿舍内遗留物品视为丢弃物品,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学生公寓的住宿收费标准、水电费等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节住宿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公寓实行舍长负责制度。舍长应带领宿舍同学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搞好宿舍内务,积极参加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生公寓应按公寓卫生标准的要求统一摆放物品,学生不得私自对宿舍进行装修。

第二十八条宿舍内务采取值日生制度,做到每日室内地面洁净,门窗玻璃明亮,墙壁无蛛网,无脏物,房内无异味。

第二十九条住宿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在午休、晚自习和就寝时间须保持宿舍区安静,不得在宿舍区内打闹、高声喧哗、影响别人休息。

第三十条住宿人员不准私自移动、拆装公寓内电器,有故障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擅自拆装电器者,损失由破坏者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设施维护

第三十一条公寓管理员定期对公寓楼公共区域、宿舍内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并做好跟踪回访。对于水、电、暖等设施紧急维修响应不得超过15分钟,其他项目维修响应时间不得超过3日。

第三十二条宿舍内水电、门窗、玻璃、家具等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住宿人员要自觉爱护,妥善使用和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改、挪用、转借、调换或故意损毁。

第三十三条室内公用设施因非人为因素导致损坏的,或因产品本身质量等问题需要维修更换的,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维修、更换。因人为原因造成非正常损坏、丢失的,其更换、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按价赔偿,并承担其他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学生公寓内水、电、暖等公共设施,后勤保障处全年应不少于4次安全隐患排查,避免造成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失。保卫处应每月定期检查公寓内消防设施检查,及时做好消防器材的更换与维护。

 

第四章奖惩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每学年根据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校级“文明宿舍”、“文明公寓”。

第三十六条住宿人员应自觉维护宿舍秩序,共同遵守《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公寓文明公约》。未按分配指定房间、床位住宿、手续不全擅自入住公寓或离校或返校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物品核查手续的,给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住宿人员夜间晚归3次以上或夜不归宿(晚上23:00以后未返回宿舍)2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住宿人员宿舍内内卫生不达标,经屡教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吸烟或多次发现烟头系同一责任人多次吸烟造成,给予当事人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公寓内组织酗酒或醉酒,打架斗殴或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害等危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公寓内私拉电线,使用电吹风、洗衣机、电冰箱、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以使用违章电器论处,予以没收(没收物品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公寓内应自觉维护公寓正常秩序,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向窗外、门外泼水,高空抛物;

(二)擅自留宿校外或违规进入异性宿舍;

(三)在走廊及宿舍墙壁上胡乱张贴,刻画、涂写或散发传单、广告等;

(四)擅自在宿舍内从事商业行为或商品买卖;

(五)在公寓内饲养狗、猫、鸟、鼠、蛇等动物;

(六)赌博、吸毒、携带管制刀具、起哄闹事、大声喧哗、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

(七)影响公寓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或损害他人身心健康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公寓楼内有不文明行为或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学校将视情节依据本规定相关条款或《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对公寓内违规违纪行为处分有异议者,可依据《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公寓楼内的违纪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不能认定具体责任人的,由该宿舍成员共同承担。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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