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 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等六部门《关于做 好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 精神和陕西
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 号的文件要求,做好我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开展各项资助工作的首要
环节,对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
确保各类资助资金的发放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条 办法中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计划内全
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
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
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
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
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主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
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 、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
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初审
工作。
第八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
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
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
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
总人数的 10%(或班级总人数的 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
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是认定工作的
主要责任主体,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
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
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
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
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
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
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
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
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
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
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情况;被工会组织
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
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
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
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
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
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二个月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二级学
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
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各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并发放
《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
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学生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承诺所填
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个人申请。开学后,学生本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向
班级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民主评议。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
交的《申请表》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
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
按照本办法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
关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初核。评议学
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学院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专业或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
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结果公示。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再次公示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
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
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
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
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
及家庭的隐私。
6.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院认定工作组审
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
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建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
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
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
进行认定。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
整机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
确保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
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
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
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和
二级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
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
录。
第十八条 学校、二级学院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各
种方式,及时发现符合条件未受助、不符合条件受助的学生,及
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
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十九条 学校、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
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
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
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并随
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二级学院应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
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
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文冲突的按照本文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