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发布者:珠宝学院发布时间:2024-04-0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客观、公正、
全面、科学地评价学生学年度的综合表现情况,提升思想政
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水平,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
是指按学年对学生进行的品德测评、智育测评和能力测评的
总称,是学生在校期间学年综合表现重要评价指标,必须广
泛宣传,使学生明确综合测评工作的意义和作用,了解测评
标准与指标体系,从而起到规范和引导学生言行,实现培养
目标的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的各类本、专科学生(以
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 各级考核测评人员要积极认真做好平时的记
载、考核和建档工作,各学院每学期核实登记,每年 9 月份
完成对学生上学年综合测评。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
排部署和指导各学院做好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成 员:教务处、校团委、科技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
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
职 责:统筹安排全校综合测评工作;发布全校综合测
评通知;指导各学院做好综合测评工作;复审综合测评结果
等。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并负
责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组 长: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
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学院办公室
主任
成 员: 辅导员、教学秘书、学生代表等。
职 责:组织、安排本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制定本学院
综合测评细则;做好同年级同专业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汇总、
对比等相关工作;对各年级、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
指导;裁决综合测评纠纷,做好综合测评过程中的思想教育
工作;审定上报综合测评结果等。
第七条 各班成立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由分管辅导员、
班长、班团干部代表(2 人)以及 2 名学生代表组成,并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组 长:辅导员
副组长:班长
成 员:班团干部代表(2 人)、学生代表(2 人)职 责:布置安排本班综合测评工作,统一标准,认真
组织实施;公布班级、学院、学校对本班同学的考核情况;
确定奖励分、惩处分区间的指标的评定标准;统计汇总班级
学生的奖惩分,审核本班学生综合测评各项奖励分、惩处分;
上报综合测评结果;做好综合测评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测
评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测评、智育测评和能
力测评三个方面。品德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思想修
养和道德品质;能力测评主要评估学生专业技能、组织管理
和社会活动以及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智育测评主要评估学
生学习成绩和学习效果;
第九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办法:
综合测评总分=品德测评分×15%+能力测评分×10%+智育
测评分×75%
第十条 品德测评标准
(一)品德测评最高分 100 分,由基础分、奖励分、惩
处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 60 分,奖惩分为 40 分。加
减分相抵若超出 40 分,仍按 40 分计,超过的分数作为排名
次的参考分。计算公式:品德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惩
处分)
(二)品德测评奖励分标准:1.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并参加各类学习者各
加 1
分。积极参加党校、团校学习并圆满结业者加 2 分;
2.本年度内获得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
号者,集体奖成员每人按国家级、省级、校级(市)、院级
分别加 5、4、3、2 分,个人奖按同级的 2 倍加分;
3. 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为转变校风、院风、班风、或
在校内外为学校争得荣誉(包括与坏人坏事作斗争、见义勇
为、拾金不昧、抢救伤残人等),事迹突出者(以发文为准)
加 1~3 分;
4.热心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义务劳动、服
务性劳动者,按《义务劳动登记卡》显示工作量及表现加 1-3
分:
(三)品德测评惩处分标准:
1.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纪律处分以及通报
批评者,一次分别扣 10 分、7 分、5 分、4 分、3 分;受
学院通报批评或作出检查者,一次扣 2 分;
2.凡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党团活动、集体活动中未
经批准而缺席者,每次扣 2 分;
3.在宿舍评比检查中不合格者,舍员每人扣 1 分,舍
长扣 2 分;
4.旷课一节扣 4 分,上课迟到一次扣 2 分,违反课堂手机管理规定者一次扣 2 分;
5.行为举止不文明,着装不得体,并造成不良影响者每
次扣 2 分;
6.周日晚点名缺勤一次者扣 1 分;宿舍晚归者一次扣 1
分;有夜不归宿现象,宿舍成员隐瞒不报的,舍员每人扣 1
分,舍长扣 2 分,本人扣三分;
7.辅导员视学生思想品德表现可扣不超过 3 分。
第十一条 能力测评标准
(一)能力测评最高分为 100 分,由基础分、奖励分
和惩处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分为 60 分,奖惩分为 40
分。加减分相抵若超出 40 分,仍按 40 分计,超过的分数
作为排名次的参考分。
能力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惩处分)
(二)能力测评奖惩标准:
1.各类比赛、竞赛、成果展览评比及实践活动加分标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参与
国家级
11 分
10 分
9 分
8 分
4 分
省部级
9 分
8 分
7 分
6 分
3 分
校(市)级
7 分
6 分
5 分
4 分
2 分
学院
2 分
2 分
2 分
2 分
1 分
1.发表科研论文者,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二级 学院、班每篇分别加 5、4、3、2、1 分;校网站、学
生社团刊物所采用的稿件,每篇加 1 分,累计不得超过 3
分;
2.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四级考试者加 3 分,通过
六级者加 5 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六级加 3 分,通过专业
英语四级加 5 分,通过专业英语八级加 7 分;通过所学专
业规定的计算机、普通话等级考试者加 2 分,通过更高级
者,酌情加 3 分;
3.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
较好履行职责者,按下列标准加分:
(1)校级学生干部加 6 分
(2)院级学生干部加 5 分
(3)班级学生干部加 4 分
备注:身兼多职者累计计分不得超过 10 分。
(三)能力测评惩处分标准
1.担任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不认真负责的不加
分,并酌情扣 3~5 分;
2.不按要求参加应该参加的教学竞赛、职业技能竞赛、
知识竞赛、征文竞赛等酌情扣 3 分;
3.不参加社会实践并不提交实践报告者,每次扣 3 分。
第十二条 智育测评标准(一)智育测评分以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为准,以百分制
进行考核。校级公选课不纳入计算。
计算公式:智育测评分=本学年各门考试、考查平均成绩/ 班
级平均成绩最高分数×100 分
(二)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完成,每学期按一门课程对
待。
(三)凡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的科目,均以原不及格
的实际成绩计入。
第四章 原则与程序
第十三条 综合测评应遵循德育为先、学业为本、全面
发展的价值导向,客观、民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
取定量测 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
合、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按个人自评、班级测评、年级测评、
学院审查和学校审批五个步骤进行。
(一)个人自评:学生提交测评学年自测总结书面材料,
按照综合测评三个方面的内容向班级测评小组提交奖励分
和惩处分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测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在学生个人自评的
基础上,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出每个学生德、智、
能的测评成绩,结合学生平时表现进行测评,由班级综合测
评小组委派专人填写《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素质测评考核表》和《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表》,并向班级
全体学生以书面形式公布,听取广大同学意见。学生自综合
测评成绩公告之日起二日内,对综合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
以向本班综合测评小组提出,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进行复
查,并在二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者,经过
班级测评小组复核后,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告之日
起五日以内,班级测评小组应将测评结果的变更情况进行第
二次书面形式公布,无异议后,形成班级《陕西国际商贸学
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表》,并将班级测评结果报本学
院审查。
(三)年级测评:各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委派专
人将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汇总和对比,并形成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年级专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
表》,并向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提交。
(四)学院审查:各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测评
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公示 3 天。如无异议,填写好有
关表格及材料后,由本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组长签署
意见,加盖公章,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复审。
(五)学校复审: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呈报的各班、各
年级的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复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结果是学生评优评奖等相关学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
料、假证件、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和综合测评分数等)、
争名夺利、 诬告损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在
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 3-5 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
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测评
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除责令其退出综合测评
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综合测评总分中扣 3-5
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可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综合测评实
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
责解释。原《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
行)》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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