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全院教职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意识,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器材完整,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任务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由于下列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均应予以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2.不遵守管理制度,擅自使用、拆改仪器设备器材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使用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的;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的;
7.公物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二.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性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造成损失不大的。
三.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仪器设备器材本身缺陷或因长期超限使用,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2.经过批准,试用的仪器设备器材,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3.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四.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核价:
1.对低值耐用品,损坏的要计价赔偿;
2.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手表、秒表、计算器等两用设备器材损坏的要严格按原价赔偿;
3.对单价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计价应按以下条款予以赔偿:
⑴损坏丢失零配件的,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及维修费用;
⑵局部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酌情赔偿损失;
⑶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含配件费)。
五.管理使用责任明确的设备和两用物资丢失的,如电视机、照相机、空调机、吸尘器、计算机等,依据责任大小、设备使用年限,由责任人按现行市场价或原价值的全部或部分(不低于40%)予以赔偿。
六.一般仪器设备器材丢失的,由责任人按损失金额全部或部分(不低于损失总价值的20%)予以赔偿。
七.对因盗窃丢失的仪器设备器材,应由使用单位报案,校保卫处侦察被盗情况,视使用科室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提出安全事故责任处理意见,报院里及资产设备管理处酌情处理。
八.未经使用单位及资产设备管理处批准,送与他人的仪器设备器材,应由赠送者负责全部赔偿。
九.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的,除按上列规定进行处理外,要视其情节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使其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器材、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以及造成损失重大和严重后果的,除责令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十.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费。责任不明确的,由使用科室赔偿。对于因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追究使用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十一. 发生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必须在三天内报知本科室领导。本科室应及时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里及资产设备管理处。
非两用教学仪器、设备、器材,其损失在500元以下者,由实验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主管科室领导批准,报院里及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损失价值500元—5000元者,由使用科室出具事故报告并按处理标准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里资产设备管理处批准;
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或其他重大事故的处理须报经有关校领导批准。
十二. 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科室按期负责催缴,如无故拖延不缴的,报院里处理,再不行者可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
十三. 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单位调查证明,领导批准,可以缓期或减免赔偿。
十四.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器材所缴赔偿费用只能用于维修或补充购置新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十五. 此办法同样适用于本院学生。
十六.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行,对于以前发生的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