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1-24浏览次数:1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校党委在学校中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职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党委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的要求,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推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等各项工作,必须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发挥政治保障。

    第三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要通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确保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确保所培养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学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康有序发展。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必须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健全督办制度,对决定事项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实行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制度。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学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简称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校党委对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党的委员会相同。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必须按程序进行,严格报批手续。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应提前3个月报上级党委审批;学校推荐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候选人,按有关规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正式选举,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委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应于开会前1个月报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审批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正式选举,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报陕西省委教育工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六条  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校党委任期相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或副书记1—2人。

    第八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委员会)。机关处级单位联合设立党总支。二级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接受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每届任期3年。二级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根据需要,二级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可兼任行政职务。机关党总支部委员会是机关党的生活党总支,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

    第九条  党员7人以上的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二年。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学校二级学院和处级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党支部的设立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系(专指二级学院下设的系,以下同)或教研室、研究室或机关、后勤部门应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设立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也可按系、教研室、实验室、学科组、项目组等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系、专业或年级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按班级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联合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成立若干个党小组。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管理体制的要求,发挥政治核心、监督保证和促进事业发展的凝聚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 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 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五)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八)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学校有关重大项目或招标等工作,发挥监督职能。

    第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规定在本单位贯彻执行。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开好二级学院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配合抓好本单位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二级学院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二级学院正副院长、党总支正副书记组成。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扩大参会人员。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提出,经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联席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安排。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或视业务范围委托副院长主持。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按职责分工,具体贯彻落实,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联合设立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是机关党的生活党总支。主要任务和职责是组织党员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做好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为教学、科研服务。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培养教育机关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党内生活各项制度,具体组织和指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教职工党支部委员会和机关党支部委员会要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支持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党的基本知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分析研究会,院(系)党组织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分析研究会,党支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分析会,利用“大学生延安精神教育基地”、“陕西大学生在线”思想教育专题网站、高校党校等阵地,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生动活泼、主题鲜明的党员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严格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坚持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制度、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学校党委坚持每月组织一次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总支、党支部要抓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每学期至少开一次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每年一次。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及时总结经验,大力表彰先进。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实行党内谈心制度和党员思想汇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党员解决实际困难。根据不同党员的岗位,分类制定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考评标准,把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情况纳入民主评议和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作为创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推行党员设岗定责、党员承诺制、党员先锋岗等做法,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提高党员服务群众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推进党员民主建设。实行党务公开制度和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完善党内重大决策征求党员意见制度,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党支部要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计划,认真考察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和实际表现,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指导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保证由团员中发展的新党员的推优率达到90%以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应建立党校。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对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的培训,对换届新任的党总支和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进行上岗和业务培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的培训。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密切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自觉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同时,要注意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民族团结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学生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经常教育教职工努力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强化实践教育环节,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和特色鲜明的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学校校园网络建设与管理,建设具有较强思想性、教育性、互动性的主题教育网站、网络社区。结合重大纪念活动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紧贴大学生心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业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辅导员队伍按200:1配备。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重视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的培养、选拔、使用和考核,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同时,完善保障机制,学校要把党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六章    统一战线和群众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征求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帮助他们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教代会制度落实。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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