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管理,保证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明确相关责任,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一、学生从开学报到之日到放寒假、暑假或毕业离校之日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学生校外活动规定如下:
1、学校周内时间原则不准外出,有事需外出者要办理请假手续。
2、双休日原则让学生在校休息,需外出办事要结伴而行,不允许单独行动。
3、外出不允许乘座无牌照、带病车辆或三摩、摩托等。
4、法定假日学校安排学生在校内活动或休息。
5、寒暑假学生应按时回家不得住学校。
6、夜间严禁学生外出,确因病、因事需外出时需办理请假手续,辅导员安排人员陪同。
三、本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安全责任自负。
1、私自离校外出者。
2、假满不按时返校者。
3、校外酗酒、打架、上网造成被伤害或伤害他人者。
4、乘座不安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者。
5、参与非法传销或吸毒、赌博者。
6、在校外财物被骗、被抢或被盗者。
7、校外发生交通肇事者。
8、开学未报到注册或放假不按时回家者。
9、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10、已办理半工半读手续者。
11、私自联系单位在校外实习、勤工助学者。
四、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