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校外安全责任的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1-25浏览次数:164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管理,保证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明确相关责任,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一、学生从开学报到之日到放寒假、暑假或毕业离校之日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学生校外活动规定如下:

    1、学校周内时间原则不准外出,有事需外出者要办理请假手续。

    2、双休日原则让学生在校休息,需外出办事要结伴而行,不允许单独行动。

    3、外出不允许乘座无牌照、带病车辆或三摩、摩托等。

    4、法定假日学校安排学生在校内活动或休息。

    5、寒暑假学生应按时回家不得住学校。

    6、夜间严禁学生外出,确因病、因事需外出时需办理请假手续,辅导员安排人员陪同。

    三、本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安全责任自负。

    1、私自离校外出者。

    2、假满不按时返校者。

    3、校外酗酒、打架、上网造成被伤害或伤害他人者。

    4、乘座不安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者。

    5、参与非法传销或吸毒、赌博者。

    6、在校外财物被骗、被抢或被盗者。

    7、校外发生交通肇事者。

    8、开学未报到注册或放假不按时回家者。

    9、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10、已办理半工半读手续者。

    11、私自联系单位在校外实习、勤工助学者。

    四、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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