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守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未按规定位置参加考试者;
2、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3、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4、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或考试规定时间内擅自离开考场者;
第二条 学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对该科目考试成绩扣掉10分。
第三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贮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4、私自将试卷带出考场或者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资料者;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者;
7、其他作弊行为者。
第四条 学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有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当中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本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课程成绩无效。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如果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学生考试发生违纪行为,由监考人员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各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经教务处长及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由学校视其情节做出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通报批评,在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学生考试发生违纪行为,经教育认识表现较好的,一年后或毕业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给予重修机会。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适合于学生参加国家或者省级考试,如发生违纪行为者,按其违纪情节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