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时间:2013-01-24 来源: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度的必修课单科成绩(非补考)原则上不低于70分,且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年级专业排名均为本年级专业的前20%;

    5、家庭经济困难,经认定已进入学校贫困生档案库,且生活简朴;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7. 符合上述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考虑评选:

    (1)获省级(含省级)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者;

    (2)在重要期刊发表科研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者(申请时须提供期刊原件);

    (3)获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省级(含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

    (4)在专业学习领域有重要创新或发明创造,经省级以上学术机构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者。

    8.上一学年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予评选。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处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经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 各二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以及评选方案和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单位的评选。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并由其辅导员进行审查;

    (3)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提出二级学院初选名单,并将结果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4.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将拟获奖学生名单逐级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按照上级批复公告,学校为获奖学生一次性颁发奖学金和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生处等相关部门须扎实细致地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奖学金评选、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参评成绩、获奖证书和科研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奖学金评选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第六章  获奖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监督,努力为获奖学生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获奖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引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要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获奖后的学年度内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每学期不少于10小时,由校团委牵头,各二级学院负责考核。

    第十四条  校团委应于每学年末提供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考核记录,对于考核不合格以及不能合理使用奖助学金的学生,将从下年度起,取消奖助学金申请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商院字[2008]第5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