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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迪尔”特困助学金评定细则与管理办法

时间:2013-01-24 来源: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爱迪尔珠宝班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有困难的学生,确保需要帮助的学生能够顺利的完成学业,设立“爱迪尔”特困助学金,以贯彻爱迪尔珠宝“关爱”的人文精神,结合联合办学高校与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爱迪尔人才基金会”,管理和执行“爱迪尔”特困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 “爱迪尔”特困助学金坚持务实、扶持、公正、公平的评审原则。

第四条 “爱迪尔”特困助学金视实际状况而定,不定额定量受益人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爱迪尔人才基金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负责特困助学金的评审、核实、发放及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爱迪尔”特困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爱迪尔珠宝班”直属院系系主任/院长、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高层领导及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爱迪尔珠宝班”班主任、爱迪尔公司联合办学项目专员具体负责评选工作的跟进落实。

第三章 资助等级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爱迪尔”特困助学金视具体情况分设两类。

1、一类为家庭非常困难,没有核心劳动力,家庭基本没有收入,且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资助该学生在校期间的50%的学费和200元/月的生活费;

2、二类为家庭比较困难(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农村学生由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或优抚对象子女、少数民族学生,资助该学生在校期间200元/月的生活费。

第八条  “爱迪尔” 特困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形式的纪律处分;

3、道德品质优良,勤奋上进,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4、自强自立,能正确使用助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对照第七条内容),生活俭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个人申请。

1、符合“爱迪尔”特困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爱迪尔”特困助学金申请表》。

2、申请“爱迪尔”特困助学金的学生需在每年9月30日前填写并提交《“爱迪尔”特困助学金申请表》至学校。

3、学生个人在提交“爱迪尔”特困助学金申请时,要提供详实的相关材料: 《申请书》、《申请表》、《贫困证明》以及成绩单等。

第十条 学校推荐。学校“爱迪尔”特困助学金评选委员会委员收到学生的申请后,严格按照申请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综合对比衡量,并调查核实无误、无假后,初步确定享受“爱迪尔”特困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资助类别,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两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到公司,并将学生的申请资料一并发到公司。

第十一条 评审确定“爱迪尔”特困助学金评选委员会对学校推荐学生及其申报资料进行调查、审核,确定获得“爱迪尔”特困助学金学生人员名单,并备案反馈,将名单发往学校。

第五章  特困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爱迪尔珠宝公司在收到特困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后,定期(每月)将助学金存入学生的独立帐户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停“爱迪尔”特困助学金发放:

1. 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2. 学习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3.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4. 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者;

5. 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要将“爱迪尔”特困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爱迪尔”特困助学金申请表

爱迪尔特困助学金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学校名称及院系

 

 

班级学号                     

 

入学时间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类别

特困助学金

一类

 

 

二类

 

 

申请理由:

 

 

 

 

      

学校意见

 

 

(公章)                                           

公司意见

 

 

 

(公章)